索引号: | 002489858/2017-010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公开日期: | 2017-09-12 |
发布单位: | 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 | 统一编号: | |
有效性: |
关于下发杭州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州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体育行政执法行为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杭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杭依办〔2016〕11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以自愿为原则,经市体育局聘任,兼职从事对杭州市体育局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等适用本规则。市体育局法规产业处负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支持体育法治建设;
(二)热心公益事业,熟悉体育行政管理工作,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
(三)热心支持体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四)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未受刑事处罚,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从新闻媒体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体育协会等社会人士中选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期3年,期满后可以续聘,但是连续聘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条 市体育局每期选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人数一般为5至7人,具体人数由法规产业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应邀参加市体育局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含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二)参与重大行政案件的专题调查、研究活动;
(三)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体育法治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的权利:
(一)对市体育局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解;
(二)经市体育局同意,根据监督需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体育法治工作会议和相关业务培训;
(四)按要求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了解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办理情况;
(六)根据工作安排对市体育局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作出评价。
第八条 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自身行为;
(二)保守在履职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四)反映违法行政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客观;
(五)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从事、参与有损于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形象或与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六)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监督活动,应当回避;
(七)不得以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第九条 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和义务;
(三)滥用行政执法监督权,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由本人向市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解除聘任。
第十条 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根据市体育局的工作安排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发现市体育局工作人员在体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可口头或书面向市体育局法规产业处提出,市体育局法规产业处应当参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法规产业处负责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
(一)组织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根据需要对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
(三)收集和汇总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转交和督促有关处室(单位)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四)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大众通报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对市体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实施监督情况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向市体育局法规产业处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体育局法规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