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58/2019-019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体政〔2019〕4号 | 公开日期: | 2019-11-04 |
发布单位: | 市体育局 | 统一编号: |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杭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20号)文件要求,现将《杭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杭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市体育局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体育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体育局作出重大体育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体育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体育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局法规产业处(法制机构)审核。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第六条 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查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中载明审核意见。
第七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