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858/2019-019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体政〔2019〕3号 公开日期: 2019-11-04
发布单位: 市体育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杭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11- 04 14: 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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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发展集团,基层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不断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完善我局行政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的通知》精神,制定了杭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包括《杭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杭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杭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实行局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局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准备、执行、落实工作。

第四条 凡《杭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决策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局长办公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处室在对重大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长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报。局长决定上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人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三)提前通知。局办公室应当提前二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到有关人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负责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组成人员有权对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因故未能到会的成员,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决定。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局长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

第八条 局各直属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听取意见是指本局采取公示、调查、论证、座谈、听证、征集意见等方式向利益相关方或社会公众传递决策事项相关信息,获取对决策事项反馈意见的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由局办公室和承办业务处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信息通过杭州体育网或新闻媒体发布,也可以采用图片展示、通告等形式进行发布,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的业务处室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依据和资料,如法律、法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形成和论证过程;

(五)涉法事项,应提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经过成本效益分析的,应提交分析报告;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和公示相同。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作出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交局办公会议讨论。

法规产业处负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

(四)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矛盾;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

第四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法规产业处应当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五条 对决策事项涉法问题,法规产业处应当咨询本局法律顾问,对重大疑难问题也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六条  法规产业处可以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预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