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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陈经纶体育学校章程》公示

发布日期:2022-04-01 16: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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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陈经纶体育学校章程》已经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浙编办发〔2020〕26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杭编办〔2021〕11号)文件精神,现将《杭州市陈经纶体育学校章程》进行公示,公示期从2022年4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纪检电话:0571-87960510、18958067989

电子邮件:hzcjltx@163.com


杭州市陈经纶体育学校

2022年4月1日


杭州市陈经纶体育学校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四章    教育训练教学管理

第五章    学生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体育和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深化体育、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杭州市陈经纶体育学校(杭州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杭州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杭州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英文缩写为 HZCJL。

学校设有曙光路校区、钱塘校区和凤凰山校区。曙光路校区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126号(证书刊载住所),邮政编码为 310007;钱塘校区位于钱塘新区白杨街道书海巷启源中学,邮政编码为;310018;凤凰山校区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宋城路93号,邮编为310008。注册域名:杭州市陈经纶体育学校.公益

第三条  学校由杭州市体育局举办,经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杭州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同时为实施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省招生,招生对象为九年制义务教育毕业生。学校设计规模为3个年级6个班级,总体不超过320人。具体执行杭州市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幼儿园、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委托培养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体育教育、训练、科研、培训、竞赛等工作,为国家提供高水平的体育后备人才;开展全市国民体质监测和相关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与发布工作;承担全民健身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贯彻体育、教育方针,《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亚运争光计划纲要》,按照“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标准和要求,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需要的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第七条  学校校训为勤学苦练、团结奋进。

第八条【学校标识】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每5年制订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总支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校党总支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总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训练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训练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职工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总支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协调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总支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训练、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训练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训练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六)向学校党总支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训练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建立以教练、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行政办公会议

(一)校长办公会

1.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日常的工作会议。

2.校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行政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学校行政的重大问题。

3.会议由校长主持,全体校级干部参加,必要时可请各科室负责人列席参加。

4.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2次,要明确时间,事先列入校长工作日程表,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

5.校长在会前要提出会议的主要议题,与会人员会前要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工作,要严肃认真参加讨论。

6.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讲究效率,一般情况下,由校长最后做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7.由办公室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建档备查。

8.与会者必须服从并执行决定,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不得泄露讨论情况与不同意见。

(二)校务会议

1.学校校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校长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布置阶段性和日常性的工作,研究完成工作的方法,检查、总结完成情况,商讨学校的重大事项,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学校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也可按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委托一名副校级干部主持召开。

3.学校校务工作会议的出席对象为校级和中层干部。

4.校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5.全体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要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6.会议主要内容应事前通知,与会人员必须做好会前准备工作。为提高会议效率,做到“三不上会”。

(1)议题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的不上会。

(2)议题准备不充分,没有提出方案的不上会。

(3)部门没有统一意见的议题不上会。

7.校长布置工作任务应明确、具体,要符合各科室的实际,各科室应积极接受任务,不推诿,按要求和按时限保质保量完成。

8.办公室应做好会议记录,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同志负责做好传达工作。

9.与会者必须服从并执行决定,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不得泄露讨论情况与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训练一科、训练二科、教务科、学生科、总务科、科研医疗中心、社体科、游泳馆和培训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申诉、争议调解机制,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训练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训练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总(主)教练组、教研组等教育训练教学基层管理机制,负责学生的德育、训练、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德育为先、学训共促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训练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为学生成为具有正确价值观念与稳定心理素质的专业运动员提供思想支持。

学校着力于将德育工作融入到学生的学习训练、行为规范与文化生活中,鼓励班主任、教练员、团委、心理教师协同育人,依据校规校纪,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积极为学生营造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举办具有德育意义的校园活动。

作为体育类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教育,提供参与体育相关工作的机会,使其在实践中领会体育事业带给人的快乐与意义。

第二十三条  总(主)教练对所属运动队及运动员负全面管理责任。班主任对所任班级以及学生负全面管理责任。

1、教练员、班主任与各任课老师应进行及时沟通,全面掌握学生各科学习情况。

2、教练员、班主任与学生家长需保持良好的沟通,切实关心、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学习成绩以及专业训练状态情况。

3、教练员、班主任应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教练员、班主任应做好积极向上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队风、班风。

5、班主任应积极培养有责任心、进取心和爱心的学生,引导帮助他们作为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及班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在保证训练的情况下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建立中专生实习工作管理制度,确保中专生实习计划完成、实习工作安全以及实习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规范征订教材、教辅资料,并做好规范管理。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监控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建立民主、平等、和谐、自主、合作、探究的高效课堂。

教师严格执行教学常规,认真组织好课堂教学,不断改进教学方式与方法,提高课堂效率,完成教学任务。

教师在课堂上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注重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通过学生评教等评价机制,及时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并进行反馈与提高。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训练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运动员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与专业运动技能。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运动员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举行红五月艺术周(特殊情况除外),在多样的文艺演出中,将思想政治教育、德育与审美教育结合,提升班级凝聚力,培养学生对党和祖国的深厚感情。

学校每年举行元旦文艺(特殊情况除外),充分发挥学生特长,展现学生才华,引导学生发挥创造力,锻炼学生的策划组织能力,让学生形成高尚的审美追求,提升学生对艺术活动的热爱。

第三十一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教练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致力于打造一支业务能力强、业务素质过硬的教师、教练队伍。

学校鼓励教师、教练撰写论文、著书立说。

学校鼓励教师编写校本特色教材。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委托培养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中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招收当年初中毕业生入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训练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运动队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育教学训练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刻苦训练,完成规定的学习训练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记载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记载卡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班主任评语与表彰及处分情况,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根据学校特色,设置文明体校生荣誉称号,表彰思想道德高尚、训练学习双优的学生。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以学生科、班主任、教练员三方协同的方式实施教育、惩戒或处分。惩戒与处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杭州市陈经纶体育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管理办法,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学费、营养改善计划、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团委等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训练教育教学活动,从事训练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训练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训练、学习和发展;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体育、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职工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训练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训练活动,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六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练、教师专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教练、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练、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练、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训练、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150.34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于财政全额补助收入。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训练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训练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

第六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总支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体育局审核、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