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58/2024-006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体局〔2024〕99号 | 公开日期: | 2024-11-25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体育局 | 统一编号: | ZJAC33-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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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高频体育行政权责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文广旅体局,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局机关各处室:
《杭州市高频体育行政权责事项裁量基准》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体育局
2024年11月25日
杭州市高频体育行政权责事项裁量基准
一、行政许可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依据 | 申请材料 | 办件流程 | 办理时限 |
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1.申请书;2.授权委托书(非必要,委托他人办理需要);3.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4.经营场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5.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书;6.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书面材料。 | 申请、受理、审核(包括实地核查)、决定、送达。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
二、行政确认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依据 | 申请材料 | 办件流程 | 办理时限 |
1 | 浙江省等级运动员认定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 1.《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包括小2寸正面免冠近照);2.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 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公示、送达。 | 法定办结时限:1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
2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 1.申请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3.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4.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5.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6.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展示活动等相关证明;7.志愿服务时间的相关证明。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
三、行政检查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1 | 对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1.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技术和质量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和用品,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2.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 重点监管 |
2 | 对体育场馆及运动健身场所控烟情况的行政检查 |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 1.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2.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3.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烟具;4.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5.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处理。 | 重点监管 |
3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不得经营该体育项目;3.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4.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5.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6.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7.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 |
4 | 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 营利性及非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不得开展校外培训;2.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4.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5.培训时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6.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7.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8.线上校外培训不得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应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9.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发布广告。 | 重点监管 |
5 | 对举办体育赛事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管理办法》《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 主办或者承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 | 1.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2.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应及时中止;3.安全条件应符合要求;4.不得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5.应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6.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7.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违规举办体育赛事活动;8.体育赛事活动名称应符合规定;9.不得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10.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11.体育协会在开展体育赛事活动中不得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12.承办人应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13. 主办人或者承办人是否未按规定确定体育赛事裁判员;14.承办人应依法公布体育赛事基本信息情况。 | 重点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