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858/2019-019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体局〔2019〕21号 公开日期: 2019-04-30
发布单位: 市体育局 统一编号: ZJAC33-2019-000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链接: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队联办”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4- 30 14: 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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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教育局、文广旅体局(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加强我市的体教结合工作,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促进校园体育活动的开展,发现、培养和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进一步推进“市队联办”工作,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体育局对《杭州市“市队联办”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市队联办”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

            杭州市体育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30日


杭州市“市队联办”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少年体育“十三五”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及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文件精神,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加快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队联办”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市队联办”基地)是由体育、教育部门指导、管理,与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联合组建市级单项运动队的学校。

第三条  “市队联办”基地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加强体教结合工作,积极推进“一校一品”建设,为国家培养、输送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承担代表杭州市参加各级体育竞赛任务。

第四条  “市队联办”基地实行带经费、带任务、带教练、联合办队“三带一联”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管理、训练模式。“市队联办”基地负责运动队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与文化教学等工作。杭州市体育局及直属训练单位根据运动队的规模和所承担专项任务,提供训练、比赛的专项经费,定期安排高水平教练员开展训练辅导工作。杭州市教育局负责保障直属学校“市队联办”基地的运动员文化学习、生活和日常管理,同时督促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市队联办”基地的指导,保障运动队的运动员文化学习、生活和日常管理等。

条件与认定

第五条 “市队联办”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和相应的师资,有开展此运动项目的基础和氛围,能按照基础教育法律法规,担负体育后备人员的基础教育段文化教学任务。

3.依据我市体育传统优势项目后备人才的布局,设置或组建运动队。

第六条  “市队联办”基地认定遵循“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一所学校原则上设立一个联办体育项目。学校与杭州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商议共同提出项目联办书面申请,经当地体育、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报杭州市体育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体育局、杭州市教育局根据全市体育后备人才训练网络整体布局以及学校特色发展的需要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学校,由杭州市体育局和杭州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评估,评估通过后认定,并予以命名公布。

第七条  “市队联办”基地实行届期制。按浙江省综合性运动会的周期确定“市队联办”基地,根据基地设施条件、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每年进行考核,每四年进行一次调整。

运动员管理

第八条  “市队联办”基地(小学、初中)运动队学生应具有浙江省户籍,招生对象由教练员推荐,通过杭州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的体检、选材测试(包括身体形态和机能评定,身体素质测验),同时“市队联办”基地进行综合素质评估后确定。“市队联办”基地所在高中学校招生对象,需符合当地各类高中招生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应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队联办”基地招收的运动队学生的学籍注册、迁移须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同时及时办理代表杭州市资格的运动员相关注册手续。

第十条  “市队联办”基地应当贯彻“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认真抓好选材、基础训练和输送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保障训练的时间和要求,并根据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文化课教学方案,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市队联办”基地运动队学生的代表资格,按浙江省和杭州市有关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参加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比赛成绩可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和培训的双向记分办法(具体办法另定)。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出现争议时,由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体育运动竞赛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教练员管理

第十二条  “市队联办”基地运动队的教练员,应根据项目特点、训练布局规模和实际在训运动员人数进行配备。教练员可由体育部门选派,也可由学校体育教师兼任或外聘。

第十三条  由体育部门选派的教练员必须遵守中小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师德规范。学校体育教师兼任的教练员要承担学校体育教学任务和运动队训练任务。

第十四条  “市队联办”基地和杭州市体育局直属各训练单位应根据运动队选材、竞赛和输送的目标任务以及现有教练员人数等情况拟定外聘教练员方案,报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审定。聘任的教练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聘期按训练周期和训练任务要求相结合,一般为2-4年。外聘教练员实行“谁聘任谁管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  “市队联办”基地运动队的教练员要热爱体育事业,为人师表,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做好学生的运动训练,协助做好文化学习和生活管理工作。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市队联办”基地的经费由杭州市体育局、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杭州市教育局、“市队联办”基地四方负责保障。

(一)杭州市体育局主要保障的经费:

1.运动队代表杭州市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的经费和相关奖励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年度经费预算以及年度考核情况,按国家和省体育局年度竞赛计划和参赛人数、比赛成绩,给予一定的扶持经费。扶持经费主要用于区、县(市)“市队联办”基地代表杭州市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及训练器材的补充等,其标准如下:

(1)“市队联办”基地完全承担省运会任务,根据日常训练、参加省和全国比赛情况分析,能完成省运会的金牌任务的,每年给予扶持经费5—6万元;

(2)“市队联办”基地承担省运会部分金牌任务,并积极向省队输送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日常训练、参加省和全国比赛情况分析,完成情况较好的,每年给予扶持经费3—4万元;

(3)“市队联办”基地在协议期内向市队输送5名以上具有一定专项能力的省运会适龄运动员,所输送的运动员在每年省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每年给予扶持经费2—3万元。

2.外聘教练员的费用。每个教练员的费用应根据项目的特性、承担带训任务情况(主教练、助理教练)等因素来确定,工资总额参照杭州市编外用工的工资标准。

(二)杭州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保障联办项目运动队所需的伙食补贴等经费,按运动员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提供。

(三)杭州市教育局负责直属学校“市队联办”基地运动队的训练服装、训练器材、训练场地等费用,每年给予5—6万元扶持经费。

(四)“市队联办”基地必须根据设定的运动队规模保障训练经费,同时接受拨款部门和财政、审计的监督。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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